【台灣】關於某勞基法懶人包,我想說……

九號球
4 min readJan 11, 20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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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urce:pixabay

某篇勞基法懶人包已經一萬多人分享,不斷出現在臉書上。看到錯誤連篇的內容有點痛苦,所以這篇單純只是來更正懶人包的內容。

我認為懶人包的功用應當是:「讓不了解議題的讀者對事件有個粗淺的概念」。對議題有興趣的人,可以進而深入再探討。

即便某勞基法懶人包的原作者已經修正更新圖片與內文,但我猜想已經轉發的那一萬多人,實際有再去閱讀更正事項的是少數。

真心不懂,搶在第一時間快速發個不正確且有既定立場的懶人包,意義在哪裡。發文前,再校對一下內容,應該會更好吧。

先澄清,發這篇文,不是要帶風向,也不是護航。
(我沒有黨工費。QQ)

1、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→上限可提高成54小時

修正條文第32條規定: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,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。

若是每月上限提高至54小時,那每三個月則是162小時,已是違反「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」規定。也就是說,並不是每月加班上限從46調到54小時。

另外,法條中的「每三個月」,有人質疑可能會造成以下極端狀況:第一個月和第六個月加班30小時,第二到五個月加班54小時。

事實上,每三個月,解釋上就是指「連續三個月」,不是分季,更不是隨機挑選三個月,所以不會有上述這種狀況發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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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加班時數改成1:1無加成。

修正條文第24條明列加班費計算方式。休息日加班費改回 1:1 時數核實計算。時數加成取消,但加班費加成並無取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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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加班領加班費→可換成補休「何時可休假」、「期限到可換成薪資」、「不限制兌換期限」

新增條文第32–1條,加班時數轉換依勞工意願選擇「領加班費」或「補休」。

請記得,雇主如果違反勞工意願,是可以依勞基法第79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至於條文中所提到的「補休期限」,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提出,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,勞動部將審慎研議。

註:「補休」並不是此次休法才出現的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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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七天週期休一天→最多可連續出勤12天

修正條文第36條,僅有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的行業,在4類特定情況下可以調整。

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法說帖:https://goo.gl/3EKHHN

翻譯:不是所有行業都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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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輪班間隔

修正條文第34條: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、工會同意或勞資協議後,才可以將換班時的間隔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。

翻譯:不是所有行業都可以將換班間隔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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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特休遞延:

修正條文第38條第4項但書:「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,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」

翻譯:今年休不完,再延一年,如果又休不完,老闆請改付錢。

再澄清一次,發這篇文,不是要帶風向,僅是覺得如果大家在錯誤的基礎上熱烈討論,是蠻浪費時間的。

BTW,修法通過了,但大家知道主管單位是哪一些嗎?

過勞預防-職安署綜衛組
過勞補償-職安署職保組
過勞檢查-職安署檢查機構

(我個人是比較擔心職安署的朋友過勞。)

建議可以閱讀這篇文章:https://goo.gl/WZRVGC

最後,附上勞基法三讀通過條文對照表連結:https://goo.gl/cNJeQj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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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ritten by 九號球

在影劇間尋找生活動力的不務正業法律系,不是在電影院就是在前往電影院的路上,經營FB與IG:「九號球工作室」,合作歡迎來信:imletter.w@gmail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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